日本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包括司法保护、禁令程序、海关保护、侵权诉讼等。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经济产业省下设的日本特许厅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以及商标的注册;
文部省下属的文化厅负责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工作;
农业水产省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登记,以及实施种苗法;
软件情报中心半导体电路登记部负责集成电路的登记。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机构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实行专属管辖,技术性强的案件审理由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管辖,在东京还有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主要负责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二审和不服特许厅决定的行政案件。
在日本遇到知识产权风险的处理方式
被要求禁令
在日本,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向地区法院申请禁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禁令包括诉前禁令和永久性禁令。
诉前禁令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和正常的专利诉讼分开。请求人在申请诉前禁令时需要证明以下几项:
第一,专利侵权行为发生;第二,诉前禁令必要,即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害。在颁发诉前禁令前,法院通常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担保。
申请永久性禁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第二,侵权成立很可能发生。日本法院在确定了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通常会自动颁布永久性禁令。
永久性禁令可以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和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侵权人收到禁令后,如果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可以就永久禁令上诉到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被诉讼赔偿损失
日本《专利法》第102条规定,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针对侵权行为要求的损害赔偿包括利润损失、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或侵权人由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
日本法院一般以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来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也可以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委托专业机构来计算损害赔偿。日本专利侵权赔偿通常不采用惩罚性赔偿。
如果企业被要求损害赔偿,必然也是建立在侵权的基础上,如果认为己方没有侵权行为,则应积极应诉,做出合理的辩解。
其他维权措施的应对
日本《专利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可以要求销毁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具。
日本《专利法》第106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者采取一些措施恢复其商业信誉。
日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中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对侵权人可以同时适用监禁或罚款两种刑罚。如果确实有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避免被认定为故意侵权,从而遭受刑事处罚。
是否应诉的考量
如果在全面衡量胜诉概率、市场前景、诉讼成本等因素后,诉讼难以有好的结果,或者所涉市场前景不佳,则应放弃应诉,停止侵权产品的制造、出口和销售。
如果市场占有率较高,未来发展前景较好,对方的侵权诉讼证据说服力不强,则可积极应诉。
如果双方均有各自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避免诉讼,即双方达成和解。
当然,达成和解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准确的判断,并通过积极的沟通和谈判来达成。对于在短时间内无法获得诉讼结果,对市场未来的发展充满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双方和解是一种经济高效的纠纷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