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科技和经济发展迅速,与其日益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密不可分。提起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发明专利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1908年,在朝鲜时代的后期,韩国首次公布了《特许令》(或称为《专利令》),直接引进并适用日本的法律体系,建立了专利制度。
韩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程序作品)、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防止不正当竞争与保护商业秘密法、种子产业法和关税法。

韩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有:
韩国特许厅
韩国特许厅是韩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最主要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能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审查和注册、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政策、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和文件的管理、知识产权宣传工作、鼓励创造和创新活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人力资源开发等。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保护事宜。
韩国国立种子院
韩国国立种子院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登记审查和保护工作。
特许法院和高等法院
韩国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体系主要有两个分支:特许法院和高等法院。
如果对特许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可以向大法院上诉,大法院进行最高法院的最终审判。
知识产权风险的应对
警告函的处理
首先确认主体是否适格,发函人是否为专利权人、排他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确认告知要件是否符合要求,警告函中是否写明专利号、侵权产品及侵权理由。
其次需了解专利权人诉求,诸如停止侵权、要求赔偿等,以及答复该信函的期限等。核实警告函中所写的专利权利是否有效,对所指的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进行比对,以确认信函内容中的侵权理由是否成立。
如果所提出的理由成立,需要对信函中的赔偿信息等进行分析,了解发函人的态度和意图,从而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如确认未侵权,应告知对方并无侵权的事实,并且提供无侵权行为法律意见书。
被起诉后的处理
被诉后,首先应调查相关涉嫌侵权产品的知识产权情况。
与其他一些国家不同,原则上韩国专利无效策略并非对专利侵权诉讼的抗辩。但是,可以在特许审判院通过单独的无效程序来挑战专利的有效性。如果法院发现该授权专利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法院无需判决专利权无效,可以直接否定专利权的行使,并驳回侵权诉讼。
不侵权抗辩包括提供具有相关技术背景的代理人或各领域专家出具的书面意见,可以加强上述论证。因此,在发起侵权诉讼之前或之后,可以向特许审判院提起确定权利要求范围的审判,以确定产品或方法是否属于专利范围。同时,还可以请求法院暂停侵权诉讼程序,直到特许审判院作出权利范围审判决定。
为了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应妥善保存与所涉产品相关的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保存律师函、往来的邮件和数据电文等证据材料。
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关联公司等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出发点和目的。也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第三方调解。
一旦确定应诉,应尽快组建应诉团队,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韩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相关产品研发记录等材料、证明相关产品所涉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材料、第三方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知识产权规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