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央企在内的三家公司侵犯其名称为“一种路面破碎机工作机构单路润滑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该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0)桂02知民初15号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隆源代理上述三家被告获得胜诉。
现有技术抗辩 央企在内的三家公司中有一公司是国内最早研究共振破碎机的企业,2010年研制出第一代共振破碎机,2015年研制成功第二代共振破碎机,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8年9月4日。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制造和使用共振破碎机的证据,以及现有技术中相关机械设备的润滑系统的证据,证明涉案共振破碎机的油路润滑系统属于现有技术。 不侵权抗辩 向法院起诉后,原告还申请法院到施工现场对共振破碎机进行了勘验,并拍摄了照片。但机械设备的油路润滑系统,涉及复杂的连接关系,经过庭审比对,原告不能证明涉案共振破碎机的油路系统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此外,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共振破碎机的油路润滑系统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隆源智信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中共党员,专利代理师、律师、IPMS审核员、 仲裁员、独立董事 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专利代理师 擅长处理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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