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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源汇智

隆源汇智 I 无固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保护
时间:2021-09-17     浏览:    

前言导入

众所周知,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所保护的主体可以为产品或方法、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主体通常只是产品、而外观设计也是用于产品上的外观设计。通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同时通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进行保护。而三种专利所保护的上述产品,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在大部分情形下为具有固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而对于外观设计来说,除了有固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之外,可以通过“组件产品”对“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产品进行保护;还可以通过“套件产品”对“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进行保护。

例如,由多个插接组件构成的玩具产品,在购买和插接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插接组件的所有单个构件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而不是以插接后的产品的整体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

但是,如果插接组件在插接的过程中的连接方式可因使用者的个人构思随机使用且无法穷举,在插接过程中插接构件还会产生分割、变形,插接后形成的组件产品可以作为独立的产品单独使用,甚至插接后形成的组件产品还可以与其它辅料进行二次组合形成新的组件产品等等。对于这样的无固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既不属于组件产品,也不属于套件产品,应该采用何种方式才能够使技术方案的每个细节都可以获得全面地保护,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案情概况

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出一种益智拼插玩具,作为一则大型益智综艺电视节目中的头脑风暴创意教具,该玩具是由多种形状各异的连接件连接而成的,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不同的连接方式并构成结构完全不同的益智拼插玩具或玩具框架、骨架,还可以进一步在玩具框架、骨架上增加其他附设的辅助材料;比如,该玩具框架可以以局部或全部与可编程智能芯片相结合,使用者通过可编程智能操控,使玩具框架的局 部或者全部都能够运动起来。也就是说,该产品属于一种连接件及其构成的益智拼插玩具,能够通过点、线和面的多种连接方式,实现连接件之间的个性化连接角度,并可与包括管状物和板状物在内的各种形状结构的外接材料相互拼接,既能完成小尺度空间的插接成品,又易于大尺度空间插接成品的制作,还能够进一步与软布、软塑料以及可编程智能芯片等相结合,变形多样,达到智能训练的目的。

案情展示

上述的益智拼插玩具最终通过一件发明、一件实用新型和八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组合申请方式对其技术方案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八件外观设计专利中分别保护了连接件(参见图1至图11)和框架件(参见图12),其中的框架件为平直条状,其上设有用于连接的卡扣和在后续拼接过程中可以方便进行截断裁剪的压痕。连接件进一步包括本体和凸设于本体外缘的连接端,且连接端上设有用于连接的卡扣,本体上开设有用于使不同的连接件的本体之间相互插设连接的插槽;其中,连接端的设置数量为1-5个不等(参见图1-图11)。对于连接端相同的连接件来说,存在着插槽在本体上设置位置角度不同的情形,以方便从不同方向插接;对于本体上设有多个连接端的连接件来说,存在着多个连接端在本体圆周上设置的间隔角度均等或彼此呈特定角度的情形,如,60°、72°、90°、120°或180°,也可以是任意角度;对于本体上设有多个连接端的连接件来说,还存在着多个连接端在本体圆周上的设置长度均等或长短不一等多种情形(参见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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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除了连接件本身的结构形式多样之外,框架件和/或连接件各自之间和/或彼此之间的连接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可以将框架件沿压痕位置截断后连接(参见图13)、不同的框架件彼此通过卡扣相连(参见图14)或框架件和连接件通过卡扣相连(参见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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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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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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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还包括连接件之间的扣合(参见图16)或插接(参见图17)、连接件与其他板状或管状结构相连(参见图18和图19)、以及连接件与框架件扣合连接后的自主造型(参见图20为球体框架和图21为伞骨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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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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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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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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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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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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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参见图20所示,通过连接件的连接端沿压痕弯折后,与框架件通过卡扣相互连接,形成一个球体玩具框架结构。进一步地,为了支持变形和与其他电子器件的兼容和结合;同时,在满足玩具的娱乐性的同时使其还能够具备智能和综合素质训练的功能,该玩具框架可以以局部或全部与可编程智能芯片相结合,使用者通过可编程智能操控,使玩具框架的局部或者全部都能够运动起来。可编程智能芯片可以分别设置连接件的本体中部的通孔和连接端上、以及框架件上。当然,为了连接方便,不会造成连接结构上的彼此干涉,原则上说,在玩具框架中除去卡扣之外的任意位置都可以设置可编程智能芯片,可编程智能芯片在玩具框架上的具体设置位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具体地选择。除了类似球体框架这样的规则形状之外,还可以拼接成参见图21所示的玩具伞。首先采用前面提及的拼插方式通过连接件和框架件等组件将伞骨U拼插好,然后可以通过卡扣将伞骨和软布或软塑料(图中未示出)结合在一起,最终形成一把玩具伞。显然,以上仅仅为其中两种拼插玩具的示例,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借助这种方式,拼插出千变万化的拼插玩具,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的描述显然是无法穷尽的。

综上,如果采用单一的申请类型显然无法对该技术方案进行全面、完整地保护。

总结与思考

基于对技术方案的分析解构,考虑到需要保护的内容包括:不同结构的单个连接件的形状和构造、框架件的形状和构造、连接件之间或连接件与框架件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采用连接件或框架件连接成的框架结构、设置在框架上的包括可编程智能芯片和附设材料在内的其他附加结构、甚至是设置好可编程智能芯片的玩具成品的运动控制方式等等。兼顾产品构件、组件、成品在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的存在形式,采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使不同类型的申请所保护的内容彼此既有重叠和交叉又有差异和侧重,进而达到对该技术方案进行全面保护的目的。

除了多种保护类型组合应用的保护方式之外,本案值得思考的内容还包括了关于外观设计中的“组件产品”。对于本案来说,只将不同结构、形状的单个连接件和框架件分别单独进行外观设计申请,却没有将多种形状和构造的连接件和框架件作为一套“组件产品”整体进行外观设计申请,这显然是在保护方式上需要改进的地方。

以下从无效宣告和侵权判定两个不同阶段的角度,对组件产品的保护范围进行简单地分析。

首先,在无效宣告阶段,《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对三种组件产品的无效判定方法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时,一般消费者会对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上述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和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也就是说,虽然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对比的对象不同,但组件产品始终为一件产品,不能因为部分构件与对比专利相同或相近似而宣布该部分构件无效,也不能由此断定涉案专利与对比专利相同或相近似,进而得出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结论。因此,从无效宣告的角度对于本案来说,如果要想增加被无效的难度,应该在将不同结构、形状的单个连接件和框架件分别单独进行外观设计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多种形状和构造的连接件和框架件作为一套“组件产品”整体进行外观设计申请,以“单件产品”并结合“组件产品”的角度,确保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

其次,在侵权判定阶段,2016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三种组件产品的侵权判定方法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在进行侵权判定过程中,应当将被诉侵权设计与该设计的组合状态进行对比。而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将被诉侵权设计与该设计的单个构件进行单独比较,如果被诉侵权设计包括该设计的全部构件,且与该设计的每一个构件均相同或相似的,被诉侵权设计构成侵权。因此,从侵权判定的角度对于本案来说,仅仅将不同结构、形状的单个连接件和框架件分别单独进行外观设计申请,就已经能够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果只将多种形状和构造的连接件和框架件作为一套“组件产品”整体进行外观设计申请而不对“单件产品”分别进行独立外观设计保护的话,只要涉嫌侵权的组件产品中的单件与本案稍有差别,就无法被认定为侵权,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对技术方案的保护作用。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组件产品在无效宣告阶段不容易被无效,但在侵权判定阶段却不容易维权,因此,是进行组件产品的申请还是对构成组件产品的各个构件进行单独申请,或者是两种申请方式同时进行,需要根据产品的实际特点权衡利弊,斟酌行事。


本案代理师:姚垚

最高院备案的诉讼专利代理师,从业近20年,处理大量的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和诉讼案件,代理实践经验丰富。技术领域:机械、电气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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