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参与公司内部针对一个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意见讨论时,发现了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3款和二十二条3款适用模糊情形,就此撰写了本次的案例分享。
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散热器,其在散热其本体表面分布散热鳍片,其特征在于在散热鳍片表面依次涂覆有防腐漆层、亲水膜,在防腐漆层与亲水膜之间涂覆有传热层。
说明书中指出,通过增加传热层可提高散热鳍片的导热性能,传热系数得以增大,从而改善传热效果。
通过检索,得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在散热器的鳍片表面依次涂覆有防腐漆层、亲水膜,但是没有公开传热层这一技术特征。
为此代理人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争议专利公开不充分,涉及到权利要求1;另一种是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本文先行阐述第一种观点。
由专利文件可知,在防腐漆层和亲水膜之间设置“传热层”的目的,或者说期望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增强传热。但是根据传热来看,增加1层传热层,便增加了1个传热热阻和接触热阻,导致了整个传热热阻的增加,在其他条件(温差、传热面积等)不变的情况下,传热热阻的增加会导致换热量的减小,也会导致换热系数的减小。也就是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传热学基础理论判断可知,增加这个所谓的“传热层”不仅不能达到提高散热鳍片的导热性能的效果,反而减弱了散热鳍片的导热性能的效果。
讨论中有种观点认为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理由是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对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规定如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而上述案例因为其预期的技术效果是为了提高散热鳍片的导热性能,但是实际上却没有达到该预期效果反而会降低散热鳍片的导热性能,由于没有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从而导致上述案例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对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对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规定没有正确的认识。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对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规定如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在判断说明书公开充分不充分,首先应当确认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认后从本领域技术人员原的角度出发,来得到整个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将其应用到上述案例中,就可以得到如下理解:上述案例的技术效果涉及换热效果,因此将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为换热领域的技术人员,虽然案例的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效果和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不同,但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即换热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案例中的技术效果是降低了散热鳍片的导热性能。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期到的技术效果就是降低了散热鳍片的导热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上已经能够预期到上述案例的技术效果,根据上述指南规定能够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说明书没有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所具有的有益效果,只是导致了说明书存在撰写方面的形式问题,而这种撰写的形式问题并没有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另外,上述案例中的降低散热鳍片的导热性能的技术效果也是相对于检索得到的对比文件而言的,如果选择不同的对比文件,那么上述案例中也是可以相对于现有技术起到加强鳍片的导热性能的效果。而在讨论说明书公开充分不充分中的预期的技术效果是没有对比对象的,而是要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客观地分析案例中整体技术方案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所以,在判断说明书公开充分不充分,不能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效果好坏来评判。
如果上述案例发生在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的话,那么如何修改才能满足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呢?笔者认为,只要将上述案例中的有关技术效果的内容删除或者进行修改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就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案例的技术效果是降低了导热性能,且这种技术效果的删除或者修改不会导致超范围的。
笔者认为在评判说明书公开充分不充分时,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根据整体技术方案得出预期的技术效果,而且该技术效果并不是与现有技术来比较,不能将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好坏来评判说明书公开充分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