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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源汇智|一种新型灭蚊器的专利无效案
时间:2022-08-15     浏览:    

本案涉及一种灭蚊器,灭蚊器采用长方体镂空的形状,内部有灯管用于吸引蚊虫,外部为用于杀灭蚊虫的电击网。本案中专利权人对于灭蚊器的改进在于在灭蚊器的侧面开设了一个检修窗口,并将荧光灯管替换为LED灯,从而起到便于检修和改进光源的作用。专利权人于2018年就该专利向多个被告发起了两起专利侵权诉讼,分别索赔30万元和50万元,但由于专利被全部无效,失去了诉讼基础,两起诉讼均被驳回。这里我们重点关注一下本案无效过程中的证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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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本案专利号为:CN201420659511.X,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灭蚊器。


权利要求

1.一种新型灭蚊器,其包括主框架(1)及覆盖在其前面的电击网(2),电击网与设置在主框架内的高压供电板电联,电击网后方设置有诱蚊灯管(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框架(1)上还开设有检修窗(4),并由装饰盖(5)覆盖在其上将其隐藏,所述的检修窗(4)内安装有控制电路板(6)并与诱蚊灯管(3)电联,所述的诱蚊灯管(3)包括导光管(31)及卡扣安装在其内的LED发光板(32),诱蚊灯管(3)端面位于检修窗(4)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灭蚊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导光管(31)由亚克力或PVC或PC材质制作,在其管内设置有卡槽(33),所述的LED发光板(32)卡扣在该卡槽(33)内固定。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新型灭蚊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LED发光板(32)包括基板(321)及均匀阵列分布在其上的若干LED灯珠(322),基板上连接有带插头的电源线,插头安插在控制电路板(6)上的插座(61)内与其电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灭蚊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诱蚊灯管(3)设置有两条,上下对称分布在电击网(2)后方。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灭蚊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检修窗(4)内设置有定位架(41),所述的诱蚊灯管(3)可轴向穿插固定在该定位架(41)上。

6.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一种新型灭蚊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盖(5)通过卡扣可拆卸式固定在检修窗(4)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一种新型灭蚊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盖(5)通过螺丝可拆卸式固定在检修窗(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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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附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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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5。一个月内请求人又补充了证据6-10,并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全部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O389710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6829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8174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29916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319604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6488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7:申请公布号为CN1O26201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0351746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9:申请公布号为CN1O23087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0273866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证据5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6、证据7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6、证据8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5、证据2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5、证据3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5、证据4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请求,本案合议组认为:证据6公开了一种电网捕蚊器,并具体公开了:由前盖11和箱体12构成的捕蚊器壳体1,装设于箱体12内的高压电网2将箱体投分隔为前、后两腔体121和122,在后腔体122内架设有若干个荧光灯管3,安设于箱体12内的控制电路板4分别与高压电网2和若干个荧光灯管3连接;在所述的箱体投后腔体122的一侧设有可方便荧光灯管3插入、取出的荧光灯管换取盖8。在所述的前盖11上设有外层安全网111;并且在更换荧光灯管3时,不用拆机箱12,直接打开荧光灯管换取盖8即可,提高了使用者的安全。

证据6中的“捕蚊器壳体”对应于本专利的“主框架(1)”,“高压电网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击网(2)”,“荧光灯管3”对应于本专利的“诱蚊灯管(3)”,“换取盖8所覆盖的口”对应于本专利的“检修窗(4)”,“换取盖8”对应于本专利的“装饰盖(5)”,由于证据6的“控制电路板4”分别与高压电网2和若干个荧光灯管3连接,因此,“控制电路板4”既对应于本专利的“控制电路板(6)”,又对应于“高压供电板”、“支承板35之间的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安装槽”。从证据6的附图1、2中可以看出,高压电网2覆盖在壳体的前面,荧光灯管3设置在高压电网2的后方;根据证据6的附图1-2的图示,结合证据6中记载的灯管换取盖8的作用可知,荧光灯管3的端面位于换取盖8所覆盖的口。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6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诱蚊灯管的类型不同,控制电路板的设置位置不同,本专利中控制电路板安装在检修窗(4)内,所述的诱蚊灯管(3)包括导光管(31)及卡扣安装在其内的LED发光板(32),而证据6中采用的荧光灯管,且控制电路板4未设置在检修窗内。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方便检修控制电路并改善诱蚊灯管的发光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5 中公开了一种广角发光LED灯管,并具体公开了:包括圆管扩散灯罩1及设置在圆管扩散灯罩1两端的灯头2,在圆管扩散灯罩1的横截面内圆直径三分之一以下的位置设置有主动式散热基板3,即如图1、图2中所示的主动式散热基板3到圆管扩散灯罩1的横截面内圆的最远距离L小于圆管扩散灯罩1的横截面内圆的直径D的三分之一,主动式散热基板3上设置有LED4,在灯头2与主动式散热基板3之间设置有电源驱动部件5;所述电源驱动部件5以集成电路替代,直接集成在主动式散热基板3上,证据5中的“圆管扩散灯罩1”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光管”,“主动式散热基板3和LED4”对应于本专利的“LED发光板(32)”,“电源驱动部件5”对应于本专利的“控制电路板”,从证据5的附图1、2中可以看出,主动式散热基板3和LED4系通过卡扣的方式固定在圆管扩散灯罩1内。由证据5的上述记载可知,证据5中也公开了一种LED灯管,且该LED灯管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诱蚊灯管的结构相同,均是一种内设LED发光板的导光管结构,并且该LED灯管相比于荧光灯显然具有如本专利中LED灯所具有的发光更加柔和均匀、能耗低、使用寿命长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证据6的捕蚊器所存在的发光不够柔和均匀,不利于诱蚊、能耗高和使用寿命短的缺陷时,有动机将证据5中的LED灯管替换证据6中的荧光灯管以克服证据6中存在的上述缺陷。由于证据6的荧光灯管一端设置有换取盖,证据5的电源驱动部件5设置在LED灯的一端,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6与证据5相结合,即将证据6中换取盖8处的荧光灯管替换为LED灯管时,电源驱动部件5也就相应设置在换取盖8处,通过打开换取盖8就可以对电源驱动部件5和LED灯管进行检修,因而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中“控制电路板安装在检修窗(4)内”的技术特征。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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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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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5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导光管(31)由亚克力或PVC或PC材质制作,在其管内设置有卡槽(33),所述的LED发光板(32)卡扣在该卡槽(33)内固定”。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证据8或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

合议组认为:从证据5的附图1、2中可以看出,证据5的圆管扩散灯罩1内设置有卡槽,主动式散热基板卡和LED4卡扣在卡槽内固定,因此,证据5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在其管内设置有卡槽(33),所述的LED发光板(32)卡扣在该卡槽(33)内固定”,虽然证据5中公开了“将基板以单片平面放置或两片摆放成倒V字状, 固定并完全包覆在塑料或玻璃材质的管状灯罩内”(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0017]段、附图1),并没有明确管状灯罩由亚克力或PVC或PC材质制作,然而上述材料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塑料或玻璃材料,选择上述材料作为导光管的材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LED发光板(32)包括基板(321)及均匀阵列分布在其上的若干LED灯珠(322),基板上连接有带插头的电源线,插头安插在控制电路板(6)上的插座(61)内与其电联”。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证据8或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

合议组认为:参见证据5的附图1-3,证据5中公开了LED发光板包括主动式散热基板3以及分布在其上的若干LED4,虽然证据5中没有公开LED灯珠均布阵列分布在基板上以及基板与控制电路板之间如何电联,然而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种技术手段的采用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从属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诱蚊灯管(3)设置有两条,上下对称分布在电击网(2)后方”。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2或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

合议组认为:证据6公开了在高压电网2的后方上下设置两条荧光灯管(参见证据6的附图1),虽然证据6中未公开两条荧光灯管对称设置,但为了调整和优化灯光的防蚊效果,将两条灯管对称设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从属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检修窗(4)内设置有定位架(41),所述的诱蚊灯管(3)可轴向穿插固定在该定位架(41)上”。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为了使灯管能够稳固安装在灭蚊器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定位架使诱蚊灯管能轴向穿插固定在定位架上,这种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从属权利要求6、7分别在权利要求1或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装饰盖(5)通过卡扣可拆卸式固定在检修窗(4)上”和“所述的装饰盖(5)通过螺丝可拆卸式固定在检修窗(4)上”。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公开。

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6中的换取盖在需要换取维修的时候需要被拆卸下来,因而,换取盖具有可拆卸的需求,而卡扣或螺丝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可拆卸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方式来实现换取盖的可拆卸连接,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而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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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本案是一件非常典型的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结合抗辩的案件,专利权人虽然持有有效专利,但不得不承认本案涉案专利发明高度较低的事实,在成熟的灭蚊器上增添了检修口和盖板,并不是多么复杂的改进,而将荧光灯管改为LED灯珠,也是顺应科技发展带来的常规改进,并无出人意料之处。此外,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撰写也存在一定问题,几个从属权利要求撰写过于简单,其附加技术特征容易在现有技术中找到。请求人一方准备也相当充分,准备了10份证据,最终取得了全部无效的结果。

因此,对于重点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撰写,应尽量囊括更多的并列技术方案,将技术特征精细化,为无效程序增加难度;专利权人在发起侵权诉讼前,最好评估一下专利的技术含量的高低,必要时做一下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不打无准备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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