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1: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请求,本案合议组认为:证据6公开了一种电网捕蚊器,并具体公开了:由前盖11和箱体12构成的捕蚊器壳体1,装设于箱体12内的高压电网2将箱体投分隔为前、后两腔体121和122,在后腔体122内架设有若干个荧光灯管3,安设于箱体12内的控制电路板4分别与高压电网2和若干个荧光灯管3连接;在所述的箱体投后腔体122的一侧设有可方便荧光灯管3插入、取出的荧光灯管换取盖8。在所述的前盖11上设有外层安全网111;并且在更换荧光灯管3时,不用拆机箱12,直接打开荧光灯管换取盖8即可,提高了使用者的安全。
证据6中的“捕蚊器壳体”对应于本专利的“主框架(1)”,“高压电网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击网(2)”,“荧光灯管3”对应于本专利的“诱蚊灯管(3)”,“换取盖8所覆盖的口”对应于本专利的“检修窗(4)”,“换取盖8”对应于本专利的“装饰盖(5)”,由于证据6的“控制电路板4”分别与高压电网2和若干个荧光灯管3连接,因此,“控制电路板4”既对应于本专利的“控制电路板(6)”,又对应于“高压供电板”、“支承板35之间的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安装槽”。从证据6的附图1、2中可以看出,高压电网2覆盖在壳体的前面,荧光灯管3设置在高压电网2的后方;根据证据6的附图1-2的图示,结合证据6中记载的灯管换取盖8的作用可知,荧光灯管3的端面位于换取盖8所覆盖的口。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6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诱蚊灯管的类型不同,控制电路板的设置位置不同,本专利中控制电路板安装在检修窗(4)内,所述的诱蚊灯管(3)包括导光管(31)及卡扣安装在其内的LED发光板(32),而证据6中采用的荧光灯管,且控制电路板4未设置在检修窗内。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方便检修控制电路并改善诱蚊灯管的发光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5 中公开了一种广角发光LED灯管,并具体公开了:包括圆管扩散灯罩1及设置在圆管扩散灯罩1两端的灯头2,在圆管扩散灯罩1的横截面内圆直径三分之一以下的位置设置有主动式散热基板3,即如图1、图2中所示的主动式散热基板3到圆管扩散灯罩1的横截面内圆的最远距离L小于圆管扩散灯罩1的横截面内圆的直径D的三分之一,主动式散热基板3上设置有LED4,在灯头2与主动式散热基板3之间设置有电源驱动部件5;所述电源驱动部件5以集成电路替代,直接集成在主动式散热基板3上,证据5中的“圆管扩散灯罩1”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光管”,“主动式散热基板3和LED4”对应于本专利的“LED发光板(32)”,“电源驱动部件5”对应于本专利的“控制电路板”,从证据5的附图1、2中可以看出,主动式散热基板3和LED4系通过卡扣的方式固定在圆管扩散灯罩1内。由证据5的上述记载可知,证据5中也公开了一种LED灯管,且该LED灯管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诱蚊灯管的结构相同,均是一种内设LED发光板的导光管结构,并且该LED灯管相比于荧光灯显然具有如本专利中LED灯所具有的发光更加柔和均匀、能耗低、使用寿命长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证据6的捕蚊器所存在的发光不够柔和均匀,不利于诱蚊、能耗高和使用寿命短的缺陷时,有动机将证据5中的LED灯管替换证据6中的荧光灯管以克服证据6中存在的上述缺陷。由于证据6的荧光灯管一端设置有换取盖,证据5的电源驱动部件5设置在LED灯的一端,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6与证据5相结合,即将证据6中换取盖8处的荧光灯管替换为LED灯管时,电源驱动部件5也就相应设置在换取盖8处,通过打开换取盖8就可以对电源驱动部件5和LED灯管进行检修,因而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中“控制电路板安装在检修窗(4)内”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导光管(31)由亚克力或PVC或PC材质制作,在其管内设置有卡槽(33),所述的LED发光板(32)卡扣在该卡槽(33)内固定”。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证据8或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
合议组认为:从证据5的附图1、2中可以看出,证据5的圆管扩散灯罩1内设置有卡槽,主动式散热基板卡和LED4卡扣在卡槽内固定,因此,证据5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在其管内设置有卡槽(33),所述的LED发光板(32)卡扣在该卡槽(33)内固定”,虽然证据5中公开了“将基板以单片平面放置或两片摆放成倒V字状, 固定并完全包覆在塑料或玻璃材质的管状灯罩内”(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0017]段、附图1),并没有明确管状灯罩由亚克力或PVC或PC材质制作,然而上述材料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塑料或玻璃材料,选择上述材料作为导光管的材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LED发光板(32)包括基板(321)及均匀阵列分布在其上的若干LED灯珠(322),基板上连接有带插头的电源线,插头安插在控制电路板(6)上的插座(61)内与其电联”。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证据8或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
合议组认为:参见证据5的附图1-3,证据5中公开了LED发光板包括主动式散热基板3以及分布在其上的若干LED4,虽然证据5中没有公开LED灯珠均布阵列分布在基板上以及基板与控制电路板之间如何电联,然而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种技术手段的采用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从属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诱蚊灯管(3)设置有两条,上下对称分布在电击网(2)后方”。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2或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
合议组认为:证据6公开了在高压电网2的后方上下设置两条荧光灯管(参见证据6的附图1),虽然证据6中未公开两条荧光灯管对称设置,但为了调整和优化灯光的防蚊效果,将两条灯管对称设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从属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检修窗(4)内设置有定位架(41),所述的诱蚊灯管(3)可轴向穿插固定在该定位架(41)上”。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为了使灯管能够稳固安装在灭蚊器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定位架使诱蚊灯管能轴向穿插固定在定位架上,这种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从属权利要求6、7分别在权利要求1或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装饰盖(5)通过卡扣可拆卸式固定在检修窗(4)上”和“所述的装饰盖(5)通过螺丝可拆卸式固定在检修窗(4)上”。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公开。
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6中的换取盖在需要换取维修的时候需要被拆卸下来,因而,换取盖具有可拆卸的需求,而卡扣或螺丝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可拆卸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方式来实现换取盖的可拆卸连接,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而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