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925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94667U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36473U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1032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0152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CN20110281Y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经比对,证据1公开了一种给料装置,给料对象同样是粉料物,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中证据1中“转动叶轮2的中心部分、卷筒壳体1、接手4”对应于本专利的“转轴、卸料仓体、联轴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传动部件不同,本专利包括减速机,减速机驱动通过联轴器连接转轴,而证据1中由传动装置3通过接手4带着转动叶轮进行转动;2)叶片上安装的密封板的材质不同,本专利中与卸料仓体(9)的中部圆柱空间(10)的外圆相抵的密封板(8)是塑胶的,而证据1中与壳体1卷筒内壁相接触的板是橡胶的。对于区别1),减速机属于本领域的常见的传动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传动装置基础上,根据其具体需要,容易想到选择减速机这一常用部件来实现传动和连接。对于区别2),证据1中橡胶板其作用与本专利中塑胶密封板均是使其与卷筒内壁柔软、紧密地抵接,提高密封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中公开的采用橡胶板作为密封板实现柔性抵接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本领域同样能实现柔性抵接的其他可替代材质,例如塑胶板。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叶片(7)的上部为折弯边”。证据2 公开了一种扒谷箱,在扒谷箱壳体2内设有叶轮1,叶轮1采用卧式安置,两个叶轮通过同一皮带轮带动,从图1所示可知,叶轮的叶片具有折弯边。证据3 公开了一种强迫加料器,把装好轴承和隔套的下轴承座固定在壳体底面上,在传动套六个等份槽内装上叶片并用螺栓固定,叶片前端折25度弯角、在贴近壳体底面的方向成20度斜角,叶片旋转时起到把物料下压充填及减少粉尘飞扬的作用。权利要求2中,叶片上部为折弯边、叶片(7)安装有塑胶密封板,折弯边客观上起到了给予塑胶密封板弧度支撑的技术效果,具有折弯边结构的叶片和塑胶密封板的配合能够更高效地拨动粉尘。虽然证据2、证据3中叶轮上的叶片具有折弯边,然而证据2、证据3的叶片上并未设置密封板,其作用与本专利中叶片的折弯边不同,其没有给出设置折弯边给予其上安装塑胶密封板弧度支撑以高效拨动粉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2或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并无动机将证据1中的叶片上部设置折弯边,且也并无充足的理由或证据证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综上,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4以及权利要求5-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权利要求5,从证据1图1可知,在卷筒壳体的支撑轴两侧设置有端板,且与卷筒壳体的卷筒外围(对应于本专利的围板)通过螺钉螺母连接,对于特征“围板(4)和端板(5)为剪冲切成型”,剪冲切成型为本领域常见的成型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部件的不同应用环境,选择合适的成型工艺属于常规技术选择,这种选择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围板(4)和端板(5)之间的组合面加注密封胶密封”,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围板(4)和端板(5)均为镀锌板,板厚为2.0mm。”对于组装部件,当对于该整体结构的密封性具有一定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该整体结构的相应的组合面之间加密封胶密封,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是可预期的。而上述对于相关部件的物理参数,例如材质、厚度的选择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部件的运行环境所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本专利说明书也并未记载上述技术选择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5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该技术方案的上述权利要求6和7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最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5及其引用权利要求1和5的权利要求6、7无效,在权利要求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7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