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司代理申请人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被申请人某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起的诉前行为保全(简称禁令)申请的民事裁定-(2022)浙02证保11号送达并生效,该禁令基于申请人2020年申请的发明专利,禁令范围覆盖被申请人生产和销售的四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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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本次禁令申请人是国内洗地机制造和销售排行第一的企业;被申请人自称洗地机在2022年的6.18销售额数亿,第三方数据显示行业排名第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生产和额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但时下正值电商春节“双十一”
、“双十二”即将到来之际,如果通过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申请人不可能在该销售黄金时间获得结果,而且基于研发投入引起的成本差异等因素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会进一步影响到消费者对该种产品的本源认知和消费习惯养成,最终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此隆源团队建议进行诉前禁令申请。
实务过程简述
受到专利权人的委托后,我司针对被申请人制造和消费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经过评估、策划、取证,分析,立案以及两次听证,最终迫使被申请人向法院做出承诺,承诺于2022年10月30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四款涉案产品,以及与涉案产品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产品,这样即便申请人在不改变被控侵权产品实际技术的前提下仅仅更改产品型号标识仍然会受到的约束,两被申请人明确承诺包括停止在线上渠道官方自营店铺销售涉案产品。
法院裁定
法院在裁定中示明“在听证中告知双方,被申请人**天津公司、**苏州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的上述自愿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院认可该承诺并据此因素判断可消除行为保全紧迫性的情况下,两被申请人事后故意违背该承诺,如认定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被申请人应自觉履行承诺,其他当事人可监督该承诺的履行情况。”
案情评析
鉴于被申请人向法院作出停产停销承诺,所以禁令做出就失去了紧迫性要件,故法院裁定驳回禁令申请,但若被申请人真实履行了承诺,则委托人自然也就达到了目的,之前因被申请人涉嫌侵权造成的损失亦可以通过一般的专利民事侵权诉讼获得赔偿。
专利维权过程当中,时效性问题是常常困扰专利权人和代理人的因素之一,本案虽未获得直接的禁令,但探索性地迫使被申请人作出禁产禁销承诺,实现与禁令相似的法律效果。并且即使禁令做出和本案被申请人向法院承诺履行,都是需要监督落实的,在其违反禁令或是承诺后期对应的申请人需要开展的实务工作也是基本相同的。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处理方式也免除了正常禁令做出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前提,进而避免后期可能因专利权无效或法院判决不侵权而导致赔偿的结果,于专利权人有利。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渐建立和完善,若被申请人违反对法院的承诺,将会使其信用受损,必将成为其经营污点,长久来看对其融资、政府政策享受等方面都会造成影响。